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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弱助學金 / 教育儲蓄戶

教育儲蓄戶

補助對象:本專戶限補助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致無法順利接受學校教育的本校在學學生(以下簡稱個案學生)

一、   家庭狀況屬低收入戶之學生。

二、   家庭狀況屬中低收入戶之學生。

三、   家庭突遭變故。

四、因其他特殊狀況造成家庭經濟困難。

補助經費用途:

  一、本專戶補助經費用途限於本校在學個案學生之下列項目之一:

()學費。

()雜費。

()代收代辦費。

()餐費(含早餐、午餐、晚餐)

()與教育相關之生活費用。

二、捐款人有指定對象或用途者,應依其指定對象或用途之需求項目支用。

三、前項指定對象於本校畢業後,原捐款仍有賸餘者,應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核准後,依本條例所定扶助經濟弱勢學生之目的,補助其他學生。但捐款人指定由原指定對象繼續支用者,得將勸募所得移轉其他學校教育儲蓄戶繼續執行。

補助基準:

一、每一個案學生每學期申請補助總額上限為伍仟元整,若情況特殊得依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審核結果,以能解決和減輕個案學生困難,使其順利就學為原則,補助標準如下:

()學費、雜費及代收代辦費:依實際註冊金額補助(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餐費(含早餐、午餐、晚餐):每學期依實際使用金額補助(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與教育相關之生活費用:依依個案學生實際需求提供補助,最高不得逾伍仟元(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或由管理小組依個案實際情況核定補助金額)

二、學生遭逢緊急或突發性之事件,其扶助金額另行審議。

三、捐款為指定用途者,則依其指定用途支用;指定用途之捐款若有賸餘,經徵得捐款者之同意得改作其他個案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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