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旗美高級中等學校建置學生學習歷程檔案
作業補充規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臨時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 本補充規定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歷程檔案作業要點」(以下簡稱作業要點)第五點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 本校依作業要點第五點第一項規定成立「學生學習歷程檔案工作小組」 (以下簡稱工作小組),其成員由校長、教務主任、學務主任、輔導主任、實習主任、圖書館主任、普科課程諮詢教師代表、職科課程諮詢教師代表、訓育組長、教學組長、註冊組長、導師代表、教師代表、家長代表、學生代表各一人,合計15人組成;其中校長擔任召集人,教務主任為執行秘書。
三、 工作小組每學期應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主持,議決下列有關學生學習歷程檔案之工作事項:
(一)各項工作作業期程及分工權責。
(二)學生學習歷程檔案資料建置之方式。
(三)學習歷程學校平臺運作及管理。
(四)學生訓練、教師研習、親師說明會等。
(五)成效評核及獎勵。
(六)其他推動及宣導事項。
四、 學習歷程檔案之各項作業期程,應配合主管機關及各相關單位公告之時程,每學期由教務處主任負責規劃,並訂定自我檢核作業。前項作業期程應公告於學校網站,並分別訂定其起迄時間及自我檢核時間。
五、 學習歷程學校平臺(包括校務行政系統及校內學生學習歷程紀錄模組),由教務處註冊組負責建置及管理,包括帳號開設管理、訊息公告及障礙排除等系統相關問題之處理。其建置資料內容及記錄方式、人員如下:
(一) 基本資料:
1. 學生姓名、身分證明號碼及相關學籍資料,由教務處註冊組登錄。
2. 學生之校級、班級、社團幹部紀錄,由學務處訓育組登錄。
(二) 修課紀錄:
1. 學業成績:學生修習科目及學業成績,由教務處註冊組登錄。
2. 課程諮詢紀錄:由課程諮詢教師登錄。
(三) 課程學習成果:
1. 學生於規定時間內上傳,並應經任課教師認證;每學期其上傳件數至多9件。
2. 任課教師每學期應於規定時間內完成認證。
(四) 多元表現:學生於規定時間內上傳;每學年其上傳件數至多30件。
六、 學習歷程檔案資料之勾選、提交及收訖明細確認,其作業方式如下:
(一) 學生於規定時間內完成資料勾選;其中課程學習成果每學年至多6件,多元表現每學年至多10件。
(二) 學校應於規定時間內,完成下列各項資料提交:
1. 由教務處註冊組完成學生學籍資料及學業成績提交。
2. 由教務處註冊組完成課程學習成果提交。
3. 由教務處註冊組完成校內幹部經歷提交。
4. 由教務處註冊組完成多元表現提交。
(三) 學校完成提交資料後,應由教務處註冊組完成收訖明細之確認。如收訖明細有相關疑義,應由第(二)項各款提交單位協助確認。
七、 離校生之學習歷程檔案資料,保存5年;達保存年限後,始得刪除。
八、 重讀、復學、轉學及借讀學生,依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異動之學生學習歷程檔案處理原則」辦理。
九、 學習歷程檔案之學生訓練、教師研習、親師說明會等事項,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宣導說明:由輔導室、教務處向學生、家長及教職員辦理,每學年至少一場次。
(二) 系統操作訓練:由輔導室、教務處向學生及教師辦理,每學年至少一場次。
(三) 專業研習:由輔導室、教務處向學生及教師辦理增能指導研習,每學年至少一場次。
十、 因應疫情、人員臨時異動或重大事故發生,影響學生上傳、勾選、教師認證、學校提交或收訖明細等相關工作進行,在資安規範下,規劃以下應變措施:
(一) 資料建置
1. 學習歷程學校平臺由相關工作人員直接以校外連線方式,進行資料建置、修正及疑義處置。當相關工作人員於作業時程無法實施相關作業時,由工作小組所訂定之代理人名單及順位機制,進行資料建置、修正及疑義處置。
2. 若學生遇重大事故,身處環境無適當之資訊設備及網路,且影響學生學習歷程檔案建置、上傳及勾選等相關事宜時,學生可向學校借用相關設備以解決問題。
(二) 人員異動
1. 若遇行政職位人員異動,由工作小組所訂定之代理人名單及順位機制,進行資料建置、修正、提交及疑義處置。
2. 若原任課教師已無法協助學生進行課程學習成果認證時,由工作小組所訂定之代理人名單及順位機制,協助課程學習成果認證事宜。若原任課教師仍可協助學生進行課程學習成果認證時,學校得衡酌資通安全相關事宜後,減緩原帳號消滅時間。
3. 學生在學期或學年度結束後離校,若無法利用原就讀學校學習歷程學校平臺進行收訖明細確認時,由原就讀學校利用紙本郵寄方式通知學生進行收訖明細確認。
十一、 各項作業之指定辦理人員及教師,得由執行秘書視其辦理成效,提交工作小組評核,依學校教職員獎勵標準之規定,提請敘獎。
十二、 本補充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其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