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學生家長會財務管理規定

國立旗美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財務管理規定

中華民國111930111學年度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一、國立旗美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妥善管理財務之收支及運用,並有效執行各項會務計畫及協助本校校務推展,特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第二十五條及本會組織章程第二十九條規定,訂定本財務管理規定。

二、本會經費收入項目如下:

()家長會費。

()捐贈收入。

()經費孳息收入。

()其他收入。

  前項第一款家長會費之收取,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取一次新臺幣(以下同)一百元;低收入戶持有證明者,免予繳納。

  前項家長會費之收取,得委託本校代收。本校代收後,應於開學後二個月內撥入本會專戶,由本會自行管理與支用。

  第一項第二款捐贈收入,應以自由捐獻方式為之。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之收入,不得透過本校教職員工向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募捐;其屬與學校有採購等利害關係者之捐款或餽贈,應予拒絕或退還。

  本會收支預算之起訖時間,以每年十月一日起至隔年九月三十日止為原則。

三、本會經費支出及用途如下:

()本會會務支出。

()協助本校辦理各項教育活動。

()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

()支援本校充實教學設備及改善教育環境。

()獎勵學生及教職員工。

()其他相關事項。

四、本會置財務委員及監察委員各一人,辦理本會財務管理及會務監察事項。

  監察委員應每兩個月定期稽核本會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

五、本會經費,應由會長、財務委員及業務承辦人三人共同具名,於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

  本會收支預算及決算報表,由本會委員會依第二點經費收入與第三點經費支出及用途編製。

  本會預、決算報表及明細表,應由會長及財務委員共同具名。

  本會業務承辦人員應每兩個月定期編列財務收支報表,向會長報告,並提供由本會財務委員、監察委員稽核,於本會委員會及會員代表大會會議上報告。

六、本會應製發連號裝訂三聯式收據本,憑以入帳財務收入。

  本會各項財務收支之整理,其經費收支帳冊及憑證、預決算報告表件及重要財產文件等,除有關債權債務者外,應自決算表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至少保存五年;涉及政府機關之補捐助案件,依各補捐助機關之相關規定辦理。

七、每學年結束,本會委員會應將決算案交本會監察委員審核後,提下屆會員代表大會審議,並於會長改選後十日內辦理移交。

  前項移交應編製移交清冊,並連同前點所列文件併予移交。

八、本會經費支出運用及審核程序如下:

()金額在兩萬元以內者,由會長核定。

()金額超過兩萬元未滿五萬元者,經財務委員審核後,由會長核定。

()金額超過五萬元未滿十萬元者,經財務委員審核後,提本會常務委員會議決通過後,由會長核定。

()金額超過十萬元,未滿一百萬元者,經財務委員審核後,提本會家長委員會議決通過後,由會長核定。

()金額超過一百萬元之特殊重大支出,經財務委員審核後,提本會會員代表大會議決通過後,由會長核定。

九、本財務管理規定未規定事項,悉依高級中等教育法、民法、會計法、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及本校財務管理要點等法規辦理。

十、本財務管理規定,經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消息公佈欄

時間類別單位標題發佈點閱
跳至網頁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