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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代辦專區

代收代辦會議紀錄

國立旗美高級中學代收學生代辦費收支管理要點

100.08.02代收代辦費收支管理審核會修正通過
101.06.29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依據:

(一)95年1月26日台參字第0950012103C號教育部令(高級中等學校收取學生費用辦法

      修正條文)

(二)98年7月8日部授教中(二)字第0980508129C號來函辦理(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中

      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補充規定修正規定)

(三)98年9月1日教中(四)字第0980584817A號來函辦理(午餐費應列入代辦費用)

 (四)100年7月6日部授教中(二)字第1000510746D號函修正

二、適用範疇:本要點所謂代收代辦費係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與

   「國立及台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補充規定」所規定之各項費用,包

    括:包括午餐費、學生平安保險費、家長會費、健康檢查費、班級費、游泳池費、

    蒸飯費、書籍費、交通車費、課業輔導費、冷氣費及其他學校自行或代為處理相關

    事務等費用,並供上開費用別之目的使用。

三、本校為審核收取學生代收代辦費之收支情形,特依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

    法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組成審核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核委員會),置委員十

    三名,均為無給職,任期為八月一日起至翌年之七月三十一日止。其組成方式為本

    校行政人員代表七名、教師代表三名、家長代表二名、社會公正人士一名。

          審核委員會置執行秘書及幹事各一人,由教務處註冊組長及承辦人分別擔任之,以

    負責審核委員會幕僚作業事宜及學生代收代辦費之相關業務。

四、審核委員會之委員產生方式如下:

  (一)行政人員代表七名,包括校長、教務主任、總務主任及會計主任、學務主任、主任

     教官、實輔主任。

  (二)教師代表三名,包括教師會代表、導師、專任教師各一名,其產生方式由教師會代

     表、導師、專任各自推選之。

 (三)家長代表二名,由家長會推派之。

 (四)社會公正人士一名,由教務處研提推薦名單供校長遴聘之。

五、審核委員會任務:

   (一)審核學校各項代收代辦費用之項目與收費標準。

   (二)審核學校各項代收代辦費用年度之收支情形。

​ (三)其他有關學校自行或代為處理相關事務等費用之審核。

六、審核委員會之運作方式:

   (一)審核委員會以校長為召集人,開會時並擔任主席;教務主任為副召集人,校長因故無

     法出席會議時,則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

   (二)審核委員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會議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成員贊成方得

     通過;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三)審核委員應出席之定期或臨時之委員會議,無故缺席三次以上者,經審核委員會議決

     通過,得要求由原代表組織依程序變更其代表人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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