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旗美高級中學代收學生代辦費收支管理要點
100.08.02代收代辦費收支管理審核會修正通過
101.06.29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依據:
(一)95年1月26日台參字第0950012103C號教育部令(高級中等學校收取學生費用辦法
修正條文)
(二)98年7月8日部授教中(二)字第0980508129C號來函辦理(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中
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補充規定修正規定)
(三)98年9月1日教中(四)字第0980584817A號來函辦理(午餐費應列入代辦費用)
(四)100年7月6日部授教中(二)字第1000510746D號函修正
二、適用範疇:本要點所謂代收代辦費係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與
「國立及台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補充規定」所規定之各項費用,包
括:包括午餐費、學生平安保險費、家長會費、健康檢查費、班級費、游泳池費、
蒸飯費、書籍費、交通車費、課業輔導費、冷氣費及其他學校自行或代為處理相關
事務等費用,並供上開費用別之目的使用。
三、本校為審核收取學生代收代辦費之收支情形,特依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
法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組成審核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核委員會),置委員十
三名,均為無給職,任期為八月一日起至翌年之七月三十一日止。其組成方式為本
校行政人員代表七名、教師代表三名、家長代表二名、社會公正人士一名。
審核委員會置執行秘書及幹事各一人,由教務處註冊組長及承辦人分別擔任之,以
負責審核委員會幕僚作業事宜及學生代收代辦費之相關業務。
四、審核委員會之委員產生方式如下:
(一)行政人員代表七名,包括校長、教務主任、總務主任及會計主任、學務主任、主任
教官、實輔主任。
(二)教師代表三名,包括教師會代表、導師、專任教師各一名,其產生方式由教師會代
表、導師、專任各自推選之。
(三)家長代表二名,由家長會推派之。
(四)社會公正人士一名,由教務處研提推薦名單供校長遴聘之。
五、審核委員會任務:
(一)審核學校各項代收代辦費用之項目與收費標準。
(二)審核學校各項代收代辦費用年度之收支情形。
(三)其他有關學校自行或代為處理相關事務等費用之審核。
六、審核委員會之運作方式:
(一)審核委員會以校長為召集人,開會時並擔任主席;教務主任為副召集人,校長因故無
法出席會議時,則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
(二)審核委員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會議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成員贊成方得
通過;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三)審核委員應出席之定期或臨時之委員會議,無故缺席三次以上者,經審核委員會議決
通過,得要求由原代表組織依程序變更其代表人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