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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友會組織章程

雄市國立旗美高中學校友會組織章程    

93.12.19會員大會通過

100.03.27理監事會討論通過

           100.04.30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高雄市國立旗美高級中學校友會」(以下簡本會)。

第二條:本會以聯絡校友感情、砥勵學行、協助母校建設及增進校友互助為宗旨。

第三條:會址設於母校國立旗美高級中學。

第二章 任務

第四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1.搜集校友動態資料,編印通訊錄,增進校友互助。

2.發行會刊。

3.舉辦康樂、聯誼活動、增進校友感情。

4.倡導優良風氣,協助母校發展。

5.辦理其他有關增進本會宗耆之事宜。

第三章 會員

第五條:凡國立旗美高級中學、畢(肄)業同學均得申請為本會會員,凡曾、現任母校教職員得為榮譽會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應享之權利如下:

1.發言權及表決權。

2.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本會所舉辦之各種活動參與之權益。

4.其他公共應享之權利。

第七條:本會會員應盡之義務如下:

1.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

2.擔任本會所派之任務。

3.繳納會費。

第四章 組織

第八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九條:本會設理事十五人組織理事會,設監事人組織監事會,均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中用無記名連記互選         之, 選舉前項理監事時,應同時選出侯補理事人、監事人,遇有缺額時依次遞補,均以補足前任          任期為限。

第十條:當選理事及侯補理監事名次得依得票多  為序,票數相同以抽籤定之,一人同時當選為理事與監事或侯             補理事與侯補監事時,應由當選人擇一擔任,否則以得票較多之職任為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如一人同時為正式當選及侯補當選時,以正式當選為準。

第十一條: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會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

第十二條:理事會就當選之常務理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選理事長一人,綜理會務並對外代表本會,以得票數多                  者為當選,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理事會推選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

第十三條: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監察日常會務,由監事會就監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互選之。

第十四條:本會理、監事均為義務職。

第十五條:本會理、監事任期均為二年,連選得連任,唯理事長只得連任一次,理事長卸任後聘為本會顧問。

第十六條:理事會職權如下:

1.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

2.召集會員大會。

3.執行法令及本會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4.擬定年度工作計劃。

5.擬訂年度歲入支出預算。

6.審查並通過會員入會及退會。

7.編製會務、任務、財產及會計等工作報告。

第十七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2.審查理事會處理會務及業務執行狀況。

3.稽核理事會之財務收支。

4.審核理事會各種報告書並編製監察報告書,向大會提出審核之監查報告。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2.通過及修正章程。

3.通過年度工作計畫、經費預、決算。

4.審議理事會、監事會及會員提案。

5.會員之獎勵。

第十九條:本會得設置總幹事一人及總幹事下設總務、文書、通訊、聯誼四組,各設組長一人,承理事會決議執                  行日常會務,由理事長提名,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

第廿條:本會得視實際需要,聘請顧問若干人。

第廿一條:本會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得經呈准舉行臨時會員大會。

第廿二條:理、監事會每六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均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廿三條:本會於召開會員大會一個月前完成會籍總清查,於召開大會十五日前編造會員名冊函報主管機關備                   查。

第廿四條:本會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                  主管機關備查。

第廿五條:本經費依下列方式籌集:

1.入會費每人新台幣佰元

2.年會費佰元。(入會第一年免繳)

3.一次繳納會費仟元者得為永久會員。

4.會員自由捐贈。

第廿六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所有利剩餘財產均師母校--國立旗美高級中學。

第廿七條:本章程如有未竟事宜,悉依政府有關法令辦理之。

第廿八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機關核准備案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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